日期:2026-10-30 08:53:02
根据你提供的搜索结果,两条内容恰好对应了文章大纲中两个深写节点,可直接作为核心素材使用:
第一条(聊城中院案例):王道岭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公司案——对应“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按不利于提供方解释”节点。法院依据《保险法》第30条,认为“逃逸”的构成须以逃避抢救义务或责任追究的动机为前提,原告弃车离开后随即让同事报警、当晚投案并赔偿44万元,不构成通常意义上的“逃逸”;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中“弃车逃逸”的表述不能对抗法律意义上的“逃逸”理解,其证明力不予确认。该案可演示“驶离现场”与“逃逸”的语义之争如何成为胜诉支点。
第二条(定远县法院案例):张某肇事逃逸案——对应“第17条提示义务路径”节点。法院认为,将醉驾、肇事逃逸等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时,保险人仍须履行提示义务;张某系网络投保,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作提示,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,判赔594928.5元,二审维持。该案可演示第17条提示义务路径的实战运用,并可与第19条“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”无效路径作胜负率对比。
两条案例均来自权威来源(聊城中院、中国法院网),时间、金额、法条引用完整,可放心写入正文。